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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多數酒駕獲得緩起訴的當事人繳交一筆緩起訴處分金後,仍會收到監理單位裁罰的違規罰單,基於一事不兩罰的原則,當事人常不服提出異議,由於緩起訴究竟算不算是處分,仍存有爭議,交通法庭目前多採取扣抵罰金的方式判決,緩起訴處分金額若低於違規罰款,得補足差額。


廖姓男子因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,檢方處以緩起訴,廖男繳交3萬元公益金後,又收到監理站裁罰的4萬5000元違規罰單,廖男不服,提出異議,屏東地院交通法庭判決廖男需補繳1萬5000元。


地院書記官長陳文進表示,緩起訴算不算是處分還有爭議,繳了公益金後又被追繳罰款是否有違一事不兩罰的原則,法官與檢察官的看法不見得一致,類似廖男補繳不足罰款的折衷方式,是目前交通法庭審理這類案件的判決趨勢。


屏東監理站表示,監理單位收不到當事人的緩起訴書,而且依法也必須針對罰單作出裁決,無法決定緩起訴處分金可否折抵罰金,只能提醒民眾注意權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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